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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驻矿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2008-04-28 08:05:00
〖发布日期:2008-04-2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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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煤炭局和内蒙古煤监局联合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驻矿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已经自治区政府审批实施。
本办法总体思路:
一、驻矿承包体系。按照日常监管监察工作前移至煤矿的原则,由地方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人员相互组合,构成若干驻矿小组,每个小组由1名监察人员和1-2名监管人员组成,组员(小组)驻矿监督3-6处地方井工煤矿。形成组员驻矿负责、小组对管辖煤矿承包和旗县、盟市煤管部门及煤监分局辖区联合承包,以及自治区煤炭局和内蒙古煤监局全区共同负责的监管监察驻矿承包体系。
二、考核办法和奖惩原则。按照本办法分解下达盟市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控制指标考核各盟市。据本办法由盟市制定的《驻矿员监管(察)实施方案》的相关控制指标考核各旗县。据本办法由旗县制定的《驻矿员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的细化控制指标考核驻矿员及煤矿。
本着鼓励驻矿、奖励一线人员的原则,本办法仅对驻矿员予以奖励。建议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列支一定额度专项基金,对严格执法且完成控制指标的驻矿员,按每人每年增加3个月工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控制指标的驻矿员,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形成奖罚明确、重在一线的工作机制。同时鼓励旗县、盟市政府和各级煤监机构对驻矿员给予额外奖励,由各级政府和煤监机构制定细则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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