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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2007-07-04 19:31:00
〖发布日期:2007-07-0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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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信保协会)。协会英文全称为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for Small &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第二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住所:呼和浩特市迎宾北路12号。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服务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的主要职能:

(一)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借助政府的支持与资助,动员中小企业自愿联合起来,以组织行为逐步开展信用自我服务;

(二)组织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自律,规范信贷行为和偿债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通过各种渠道募集资金,补充自治区信贷担保资金;

(四)反映中小企业意愿,沟通企业与政府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联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

(一)自治区信保协会服务对象只限于本协会会员,自治区信保协会为会员提供短期流动资金为主的信用担保等有关方面的服务。

(二)会员企业在申请垡是按照主办银行提出的担保要求,向自治区信保协会提出担保或再担保申请;自治区信保协会报自治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由自治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至自治区信保中介公司;最后由中介公司作出担保决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承认并遵守自治区信保协会章程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区内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和各盟市信保中心(协会或公司),可以申请成为自治区信保协会的会员。

(一)盟市信保中心(协会或公司)的入会条件

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⒉有独立支配的信用担保资金并能正常运作;

⒊认缴会费;

⒋自治区信保协会认为必备的其它条件。

(二)中小企业入会条件

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⒊领导班子素质好,企业管理工作扎实;

⒋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投入回报快;

⒌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⒍具有改选合同、协议、文件的能力;

⒎认缴会费;

⒏自治区信保协会认为必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入会的程序:

(一)有加入自治区信保协会意愿的盟市信保中心(协会或公司)和区内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自治区信保协会综合办公室初审后,经自治区信保协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自治区信保协会综合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㈠会员的权利

⒈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⒉会员企业申请贷款时,有权向自治区信保协会提出担保申请;

⒊有权向自治区信保协会咨询担保业务的有关情况;

⒋有权参加自治区信保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或其它活动;

⒌对自治区信保协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⒍有权拒绝信保中介公司在担保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⒎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⒏自治区信保协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㈡会员义务

⒈执行自治区信保协会的决议;

⒉维护自治区信保协会的合法权益;

⒊完成自治区信保协会交办的工作;

⒋按规定认缴会费;

⒌按规定比例向信保中介公司支付担保费;

⒍按要求提供担保所必需的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⒎在担保期间,配合信保中介公司进行保后检查,并提供有关材料;

⒏按要求与信保中介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建立反担保措施;⒐自治区信保协会要求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定期足额缴纳会费,一年一缴。会费作为自治区信

用担保资金的补充和自治区信保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而开展各种业务活动的费用支出,不作担保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自治区信保协会,并交回会员证,退会时不再退还会费。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每年发展一次会员,特殊情况下可不受此限。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㈠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㈡任免协会领导人员;

㈢研究协会发展方向及重大事务;

㈣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高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自治区信保协会会长作为本协会法宝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㈠全面负责自治区信保协会的行政和业务活动;

㈡组织会员代表会议;

㈢聘任或解聘协会部门负责人和一般管理人员;

㈣组织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

㈤提出协会的发展规划;

㈥协会章程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信保协会的主要职能和管理的需要,自治区信保协会下设综合办公室,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综合办公室工作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员交纳的会费;

㈡政府给予的资助;

㈢社会各界的捐赠;

㈣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收入;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在分配。

第十九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宝代表人之前接受自治区经贸委和自治区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对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章程人修改,由自治区信保协会综合办公室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经贸委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自治区信保协会综合办公室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经贸委同意。

第二十七条  终止前,须在自治区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后,在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后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信保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经贸委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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